(来学网)甲公司是无接触式智能快递柜生产企业,乙公司是房地产企业。2022年3月20日,赵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智能快递柜订购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智能快递柜,总价款800万元,乙公司在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款项转入赵某指定的账户。
为了支付快递柜订购款,乙公司向A银行借款,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银行向乙公司提供800万元借款,专项用于订购智能快递柜,丙公司以其自有的一处商铺提供抵押担保,丁公司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各方对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亦未作出约定。
A银行发放借款后,乙公司按照赵某的要求将款项转入甲公司账户,甲公司收到款项电告乙公司,赵某已于3个月前被辞退,《智能快递柜订购协议》与甲公司无关。随后,甲公司将收到的款项如数退还乙公司。经査,乙公司与赵某签约时并未査验相关授权文件,《智能快递柜订购协议》上亦无甲公司签章。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退款后,觉得将800万元闲置过于可惜,于是将款项用于向戊公司购买商品房。A银行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提前还款,乙公司拒不还款,A馄行遂要求就丙公司的商铺实现抵押权,丙公司拒绝,理由是在各方未约定担保责任承担顺序的情况下,A银行应当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A银行遂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以其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
2022年11月,戊公司的商品房交付后,乙公司发现小区的绿化率远未达到戊公司商品房销售广告所称80%的标准,而且小区亦无配套广告所称的24小时健身房。同时,戊公司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合同时出示的许可证系戊公司伪造。乙公司遂要求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戊公司拒绝,理由是绿化率和健身房只是广告宣传的内容,并未写入合同,不属于合同内容,不构成违约。乙公司转而以戊公司签订合同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为由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戊公司则提出其已于近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有效。
2022年12月,因多次协商无果,乙公司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智能快递柜订购协议》最终效力如何?并说明理由。
(2)A银行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提前还款?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拒绝A银行实现抵押权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并说明理由。
(5)戊公司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戊公司主张合同有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无效。因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归于无效。
(2)有权要求提前还款。根据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丙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丁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5)戊公司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有关商品房的销售广吿和宣传资料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相关内容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
(6)戊公司主张合同有效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