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ABC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22 年度财务报表,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下列与函证相关的事项:
(1) A注册会计师在设计询证函时,在积极式询证函上标注“询证函仅仅是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如果款项已经付清,则无须回函”。
(2)甲公司的某笔未到期的定期银行理财产品,因为金额较小,且临近到期日,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因此A注册会计师未对其进行函证。
(3)A注册会计师收到一份从私人电子邮箱发送的回函,与被询证方电话联系得知该邮箱是财务经理的个人邮箱,同时通过电话再次确认了回函金额相符,结果满意。
(4)A注册会计师收到一份回函显示回函金额不符,不符金额低于明显微小错报临界值,A注册会计师未提请管理层调整该回函差异。
(5)A注册会计师评估认为应收账款的重大错报风险较低,对甲公司2022年10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实施了函证程序,未发现差异。针对剩余期间测试了销售交易、收款交易以及应收账款坏账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结果满意。
要求:针对上述第(1) 至(5) 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