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资金链断裂,于2022年3月将其位于市区的一座商场转让,取得含增值税销售收入16500 万元。转让时无法取得该商场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买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该商场于2016年6月购进用于经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1000万元,税额1210万元,价税合计12210 万元;在办理产权过户时,缴纳契税330万元,取得契税完税免证。转让前累计发生贷款利息支出1058.75万元、装修支出1000万元。当地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不考虑印花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
(1)说明该商场在转让时,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并说明理由。
(2)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合计数。
(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项目合计数。
(4)计算该企业转让商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5)该企业转让商场能否享受土地增值税免税优惠,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不能。理由:企业2016年5月1日后购进的不动产,属于营改增以后购进的,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时只能适用-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没有选择权。
(2)在未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况下,契税可以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与该商场转让有关的增值税= 16500÷ (1+9%) ×9%-1210=152. 39 (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52.39× (7%+3%+2%) = 18.29 (万元)
准予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8. 29+330=348.29 (万元)。
(3)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1年。本题中,2016年6月购入,2022年3月转让,视为6年。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11000× (1+6×5%) +348. 29= 14648.29 (万元)。
(4) 增值额= 16500÷ (1 +9%) - 14648.29= 489.32 (万元),增值率= 489.32 ÷14648. 29×100%=3. 34%,适用税率为30%,该企业转让商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489. 32×30%=146.8 (万元)。
(5)不能享受。理由:企业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才免征土地增值税。
主观题专训(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