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2年11月11日,李某为其名下的私家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被保险人为李某。保险合同中列有免责条款,其中包括“未投保涉水险的发动机进水,车损险不赔”。关于该条款,保险公司已向李某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2022年12月5日,李某由于要长期在外地出差,遂将小汽车卖与赵某。当日,李某即将小汽车交付赵某,赵某也将上述事实通知了甲保险公司。
之后,赵某发现当网约车司机收入不错,于是决定将私家车专门用来跑网约车。某晚,正值暴雨天,赵某载客途中,车辆行驶至路段低洼处,发动机进水熄火,赵某又强行打火造成发动机损坏。
赵某向甲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表示拒绝赔付,理由如下:
(1)该事故属于免责条款所列事项。
(2)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但赵某并未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3)保险标的转让,并未取得保险公司的同意,故赵某无权主张索赔。
赵某认为,李某将小汽车转让给自己后,保险公司未向其就免责条款作出提示说明,故免责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甲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赵某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而拒绝赔付?并说明理由。
(2)甲保险公司的第(3)项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赵某主张免责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