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电脑,为支付货款,2023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到期日为2月5日、金额为80万元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乙公司收到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偿还其所欠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未在被背书人栏记载丙公司的名称。1月9日,丙公司收到汇票后,直接将自己的名称记载于被背书人栏。之后,丙公司为支付房屋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丁公司随即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用于购买打印纸。
2月7日,戊公司持该汇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核查发现丙公司名称系自行记载于被背书人栏,故以自行记载不具效力为由拒付,戊公司于当日收到拒绝证明。2月12日,戊公司向丁公司发出追索通知,丁公司以戊公司未按法定期限通知前手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于是,戊公司又向丙公司追索,丙公司以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A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