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1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15.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已知:2021年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15.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标准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企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王某、李某的答辩(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王某、李某的答辩(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王某、李某的答辩(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