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15年9月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12%,甲幼儿园(已知该园系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以自己名义为周某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与梁某签订了一份加盖甲幼儿园公章的保证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无力清偿借款本息。
2016年10月10日,梁某请求甲幼儿园承担保证责任,甲幼儿园以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拒绝。
2016年12月1日,梁某调查发现,周某于2016年1月1日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赠送给亲戚郑某。2017年1月20日,梁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行为,郑某抗辩:
(1)自己不知道周某无力清偿欠款,属于善意第三人,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2)自2016年1月1日赠与行为发生至梁某起诉,已经超过可以行使撤销权的1年法定期间,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甲幼儿园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郑某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郑某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幼儿园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合法。根据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在本题中,甲幼儿园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其与梁某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甲幼儿园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合法。
(2)郑某抗辩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郑某抗辩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在本题中,2016年12月1日梁某调查发现该行为时方构成“知道”撤销事由,截止到2017年1月20日尚未超过1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