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2年8月,丁某、李某、张某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丁某出资5万元,李某出资8万元,张某出资2万元。
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如下:
(1)由丁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李某和张某不得过问企业事务;
(2)丁某无权自行决定超过10万元的企业支出;
(3)利润和损失由丁某、李某、张某平均分配和分担。
除上述事项以外,合伙协议未对其他事项作出特别约定。
2022年12月,丁某以甲企业的名义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2万元。甲企业得知后,认为该合同是丁某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经查,乙企业并不清楚合伙协议对丁某的权限限制。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中关于分配和分担合伙企业损益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合伙协议中关于分配和分担合伙企业损益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3)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乙企业并不清楚合伙协议对丁某的权限限制,属于善意第三人,故该买卖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