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1年9月,赵某、钱某、张某三人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1)赵某、钱某为普通合伙人,张某为有限合伙人。(2)甲企业第一年的盈利全部分配给张某,其后每年的盈利由赵某、钱某、张某平分。(3)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未作限制性约定。
2022年甲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1)3月,赵某以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钱某、张某对此事并不知情。
(2)8月,赵某发现张某投资设立了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与甲企业相同的业务,挤占了甲企业的市场份额。赵某要求张某不得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遭到张某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甲企业第一年的盈利全部分配给张某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赵某以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赵某要求张某不得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