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1年9月,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拟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钱某因为身份限制,遂与好友张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张某为名义股东,钱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后张某按照约定,认缴出资100万元,但钱某实际缴纳的仅为60万元。经营一段时间后,公司逐渐陷入困境,债权人郭某以张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张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张某以其为名义股东为由抗辩。
2022年11月,孙某对甲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疑虑,提出查阅和复制公司账簿的书面请求,被甲公司拒绝。
2022年12月,乙公司拟收购甲公司。经查,甲公司的现任董事赵某曾于2015年因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8年刑满释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有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拒绝孙某查阅和复制公司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赵某担任甲公司董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