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1年9月,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拟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钱某因为身份限制,遂与好友张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张某为名义股东,钱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后张某按照约定,认缴出资100万元,但钱某实际缴纳的仅为60万元。经营一段时间后,公司逐渐陷入困境,债权人郭某以张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张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张某以其为名义股东为由抗辩。
2022年11月,孙某对甲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疑虑,提出查阅和复制公司账簿的书面请求,被甲公司拒绝。
2022年12月,乙公司拟收购甲公司。经查,甲公司的现任董事赵某曾于2015年因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8年刑满释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有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拒绝孙某查阅和复制公司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赵某担任甲公司董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张某无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为由进行抗辩。
(2)甲公司拒绝孙某查阅公司账簿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拒绝孙某复制公司账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无权要求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3)赵某担任甲公司董事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揶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