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利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由陆某、吴某、丁某共同出资设立,主营布料的生产和销售。陆某、吴某、丁某的出资比例分别为14%、50%、36%。2022年利达公司发生有关事项如下:
(1)9月,陆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更换王某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2)11月,利达公司副经理宋某设立了甲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从事布料销售,并擅自以利达公司的名义从甲企业购买布料,从中获利50万元。经查,利达公司章程并未对相关交易事项作出规定。丁某知道此事后,提出该获利应收归利达公司所有。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陆某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说明理由。
(2)股东会决定更换财务负责人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丁某提出的宋某的获利应收归利达公司所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陆某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根据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陆某的出资比例为14%,其表决权达到了1/10以上。
(2)股东会决定更换财务负责人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丁某提出的宋某的获利应收归利达公司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否则所得的收人应当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