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19年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董事赵某未持有甲公司股份。公司监事孙某持有甲公司10万股股份。公司总经理李某持有甲公司5万股股份。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未作特别规定。
2019年5月,为了增加员工对公司的信心,赵某买入甲公司10万股股份。赵某认为,只有转让股份才需要向公司报告,买入股份不需要报告,故未向甲公司报告其买人股份的行为。
2019年8月,孙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2万股股份。
2019年12月,公司总经理李某辞职。因担心公司股价下跌,李某于2020年3月将其持有
的甲公司5万股股份全部转让。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赵某不向甲公司报告其买入甲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孙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2万股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李某全部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5万股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赵某不向甲公司报告其买人甲公司股份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孙某转让股份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本题中,甲公司股票于2019年1月上市交易,孙某作为监事转让行为发生于2019年8月,因此转让不符合规定。
(3)李某转让股份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本题中,李某2019年12月从甲公司离职,2020年3月即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因此转让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