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17年7月1日,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拟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记载,四名股东分别认缴出资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和50万元,公司股东会会议按照股东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7月5日,因孙某组织能力强,由孙某召集和主持甲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
2020年7月,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由赵某担任执行董事;公司
不设监事会,由李某担任监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赵某任命钱某担任经理、孙某担任财
务负责人。
2021年3月,因公司出现重大亏损,李某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执行董事赵某认为李某持股比例未达十分之一,无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故予以拒绝。
2021年5月,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会议上,李某认为四名股东的出资均未实缴,使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故提议修改公司章程,提高股东实缴出资比例。钱某和孙某表示同意,赵某表示反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2017年7月5日,甲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孙某召集和主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2021年3月,李某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2021年5月,甲公司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通过?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孙某召集和主持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在本题中,赵某出资最多,首次股东会会议应当由赵某召集和主持。
(2)李某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李某出资比例仅为5.26%[50+(400+300+200+50)=5.26%]。由于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会议按照股东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李某的表决权为5.26%,不符合“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之法定条件。但是,由于甲公司未设监事会,李某作为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简化版回答: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未设监事会,李某是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3)甲公司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不能通过。根据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李某、钱某和孙某表示同意,占表决权57.89%[(300+200+50)÷(400+300+200+50)=57.89%],故决议不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