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和陈某出资设立,4位股东各持股25%,甲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未作出特别规定,2021年6月1日,丙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大量资金,与戊公司就股权转让事项签订合同,约定丙公司将其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权以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价款,合同以甲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转让为生效条件。
2021年6月2日,丙公司同时向乙公司、丁公司以及陈某送达股权转让通知,征求3位股东意见。
2021年6月8日,陈某表示愿意以1500万元优先购买丙公司所持股权的50%。
2021年6月10日,乙公司提出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丙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丁公司一直未表态,由于通过银行贷款解决了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2021年6月20日,丙公司决定放弃转让股权并通知了其他股东及戊公司。
2021年6月21日,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优先购买丙公司所持股权。
2021年7月5日,在人民法院审理乙公司案件期间,戊公司向丙公司提出愿意以4000万元的价格购买丙公司所持甲公司的全部股权,丙公司考虑其他股东不可能出如此高价,遂直接与戊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2021年7月8日,丁公司在得知此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丙公司转让的股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2021年6月8日,陈某能否以1500万元优先购买丙公司所持股权的50%为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简要说明理由。
(2)2021年6月21日,乙公司请求优先购买丙公司所持股权,人民法院是否予以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3)2021年7月8日,丁公司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丙公司转让的股权,人民法院是否予以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2021年6月8日,陈某不能以1500万元优先购买丙公司所持股权的50%为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2)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