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赵某、钱某等5位股东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赵某持有该公司1.7%的股权。鉴于甲公司连续7年盈利且符合法定利润分配条件,但均未向股东分配利润,赵某书面提出查阅公司账簿的请求,甲公司拒绝,理由是赵某的持股比例太低,无权查阅公司账簿。
2020年5月,股东钱某意欲退出公司并与非股东孙某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磋商,确认按价格120万元、现金支付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钱某将上述详情书面通知赵某和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均同意,赵某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并提出以市场价格为120万元的名下房产换取钱某的股权。钱某予以拒绝,并将股权转让给了孙某。
2020年6月,甲公司股东会会议决定,虽然2019年度公司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但是为了扩大再生产,2019年度的利润不作分配。赵某在该次股东会会议上投票反对,并于7月初请求甲公司收购其股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拒绝赵某查阅公司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钱某将股权转让给孙某而非赵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赵某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收购其股权?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