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15年12月14日,田某被某电器公司录用,双方约定工作期限两年,但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田某负责加工产品的关键部件,操作精密度高,严禁用手直接抓取。而田某经常用手抓取操作,直接影响产品质量,该行为多次被检验员发现,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田某未能虚心接受,纠正错误,反而与之顶撞,造成不良影响。2016年7月6日,田某在上班时,又与员工张某发生争执,相互谩骂,纠缠不休,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检验员罚款50元。根据该公司《文明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上班吵架劝阻无效罚款15元。事后,田某到公司人事部反映。人事部经理在调查了解情况之后,对田某再次进行说服教育,但其不服并当众威胁检验员,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秩序。随后,人事部根据该公司《临时工管理制度(试行)》的规定,在征得工会组织同意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12日做出辞退田某的决定。田某不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对本劳动争议案件做出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