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18年3月5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一张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9月4日,甲银行与B公司签署承兑协议后,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后该承兑协议因重大误解向人民法院诉讼。
B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但未在被背书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D公司。
6月5日,D公司财务人员李某将其负责保管的该汇票盗出,并伪造D公司相关签章,持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E公司。
7月5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支付货款,F公司知道E公司获得该汇票的详情,但仍予接受。F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G公司对于李某的行为及E公司、F公司获取该汇票的经过均不知情。
9月4日,G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其与B公司之间的承兑协议已被撤销为由拒付。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述问题:
(1)甲银行拒绝向G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F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G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4)G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1)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因为甲银行在票据上已经作了承兑人签章,票据关系已经形成,不受承兑协议撤销的影响,甲银行仍应承担付款责任。(或者,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本题中,承兑协议已经撤销,甲银行不需向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但仍应向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持票人G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2)F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盜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在本题中,F公司对E公司伙同D公司财务人员李某伪造签章取得票据的行为知情,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G公司取得票据权利。因为G公司的前手F公司实质上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形式上享有票据权利,而G公司对李某的行为及E公司、E公司获取该汇票的经过并不知情(属于善意持票人),G公司因收取装修工程款取得票据(有对价取得票据),且票面不存在影响G公司取得票据权利的形式瑕疵,G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4)G公司不能向C公司追索。因为C公司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不属于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