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林森木业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林木集团系林森木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45%。
2016年10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2017年5月,林木集团第一股东赵某与新民投资开始实质性磋商,由新民投资以向林木集团注资的方式参与重整。2017年9月18日,新民投资与赵某等林木集团股东签署重组框架协议。9月21日,林森木业对该重组框架协议签订事宜予以公告。
2017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破产重整计划,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后,将持有重整后的林木集团85%的股权。
2018年2月12日,新民投资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向林森木业除林木集团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无限售流通股的要约。林森木业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此次要约收购有效期为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4月10日;预定收购股份数量为6亿股;收购价格为每股9.77元;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新民投资未买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2月12日前30个交易日内,林森木业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每股9.76元。
2018年3月,林森木业独立董事钱某因个人健康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2018年4月9日,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对股东是否接受新民投资的要约提出建议。
持有林森木业股票的孙某于2018年3月30日委托其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接受前述收购要约的预受手续。4月9日,孙某反悔前述预受承诺,并委托证券公司撤回预受。
2018年5月,中国证监会因新民投资副董事长李某涉嫌内幕交易对其立案调査。经查,李某于2017年9月15日以每股7.8元的价格买入林森木业10万股,并于要约收购有效期内接受了要约。李某辩称:其买入林森木业股票时,不仅重组框架协议尚未签署,林木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能否获得通过也不确定,故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一事尚未形成内幕信息。李某对其买入行为未给出其他理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是否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并说明理由。
(2)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是否必须向林森木业其他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说明理由。
(3)新民投资对林森木业的要约收购价格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钱某能否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并说明理由。
(5)林森木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时间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孙某能否撤回预受?并说明理由。
(7)李某关于其购买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主张是否成立?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因为新民投资通过注资取得了林森木业母公司林木集团的控制权,从而间接控制了林森木业,构成对林森木业的间接收购。
(2)应当发出收购要约。根据规定,通过间接收购的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
(3)符合规定。
①根据规定,收购人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在本题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新民投资未买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
②根据规定,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进行相应说明。而本题收购价格(9.77元/股)并不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9.76元/股)。
(4)不得辞职。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5)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凊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6)不能撤回预受。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本题中,要约收购期限4月10日届满,孙某4月9日无法撤回预受。
(7)①李某的主张不成立。因为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在本题中,赵某与新民投资于2017年5月已经开始实质性磋商,应当认定内幕信息此时已经形成。
②构成内幕交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