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系A公司业务员,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2014年2月,甲离职,但A公司并未将这一情况通知B公司。2014年3月3日,甲仍以A公司业务员的名义到B公司购货,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张出票人为A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但未在支票上记载收款人名称。之后,甲提走货物。后查明,支票上所盖A公司公章及其财务负责人名章均系甲伪造。B公司于2月20日与公益机构C基金会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捐赠30万元用于救灾。3月4日,B公司将该支票交付C基金会,但未在支票上作任何记载。3月5日,C基金会为向D公司支付购买救灾物品的货款,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后,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6日,D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购买生产原料。后发现,E公司向D公司出售的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3月10日,E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F大学,用于设立奖学金。3月11日,F大学向支票所记载的付款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发现支票上的A公司及其财务负责人的签章系伪造,遂拒绝付款。F大学先后向D、E公司追索,均遭拒绝。后F大学向C基金会追索,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公司和A公司追索,均遭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是否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请求?并说明理由。
(2)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是否有权向B公司进行追索?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并分别说明理由。
(3)C基金会是否有权向A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4)C基金会是否有权向甲追索?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D公司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请求。理由: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等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题中,E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构成违约,D公司有权以此为由对E公司提出抗辩;而F大学无偿取得票据,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E公司。
(2)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无权向B公司进行追索,但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理由:①B公司未在票据上签章,不属于票据债务人;②根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题中,B公司与C基金会约定捐赠30万元(而非捐赠支票本身,支票只是该30万元的支付手段),该赠与合同不得撤销,C基金会未能实际得到票款,有权要求B公司更换其它支付方式,继续履行该赠与合同。
(3)C基金会无权向A公司追索。理由:根据规定,在票据伪造的情况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关键在于区分票据基础关系和票据关系:①就票据基础关系(甲无权代理A公司与B公司订立购货合同)而言,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A公司应当向B公司承担合同责任;②就票据关系而言,甲并未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签章,该支票上出票人签章直接显示为A公司,不满足票据代理要件,即甲的行为不属于票据代理行为(不适用于表见代理),而是属于票据伪造行为,则A公司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4)C基金会无权向甲追索。理由:根据规定,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或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