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721. 2015年,甲公司经A市B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此后,甲公司以A市C县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5月15日,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2019年6月12日,人民去院受理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 (1)甲公司股东王某认缴出资50万元,出资期限为公司设立后5年内。王某已向甲公司实缴出资10万元。管理人要求王某缴纳剩余40万元出资,王某先以出资缴纳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后又向管理人提出以甲公司欠其40万元借款本息抵销其欠缴出资。 (2)2019年3月,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仓储合同,将一批红木交由甲公司保管。2019年4月,甲公司擅自将该批红不以市场价格售予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公司并已交付,得款80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后,乙公司了解到相关情况,遂要求丙公司返还红木。遭到丙公司拒绝后,乙公司又向管理人主张就甲公司出售红木所得80万元货款行使取回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破产案件应由何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说明理由。 (2)王某拒绝缴纳剩余40万元出资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王某以甲公司欠其40万元借款本息抵销其欠缴出资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返还红木?并说明理由。 (5)对于甲公司出售红木所得80万元货款,乙公司是否享有取回权?并说明理由。
722. 恒发公司是上市公司,明方公司持有恒发公司29.9%的股份,是其控股股东。2018年8月,明方公司管理层与朱亚集团接触,拟将其持有的恒发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朱亚集团。8月16日,市场出现传闻,称明方公司拟将其持有的恒发公司股份售出以偿还质押融资款,恒发公司股价发生波动。恒发公司就市场传闻向明方公司发函问询,明方公司认为股价波动与明方公司无关,故未作回复。10月8日,明方公司与朱亚集团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并通知了恒发公司,同日,恒发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11月6日,明方公司与朱亚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恒发公司在准备公告文件过程中发现: (1)朱亚集团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表明了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的意图,但拒绝提供未来12个月内对恒发公司的业务、人员等是否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且未说明理由。恒发公司要求朱亚集团补充相关内容,朱亚集团则认为自己没有义务披露是否调整恒发公司业务等后续计划。 (2)明方公司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说明其是否了解朱亚集团的诚信情况和收购意图。朱亚集团要求明方公司在股份过户之前将恒发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更换为朱亚集团委派的人员。明方公司表示拒绝。朱亚集团拟在本次协议收购恒发公司股份之后再通过场内交易的方式续增持恒发公司股份,预计最终持股比例为34.9%。 2019年6月,明方公司与朱亚集团无法就股份收购事项达成最终─致意见。8月6日,恒发公司发布“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公告”。朱亚集团董事张某的丈夫刘某是月环基金的产品经理,“月环1号”是刘某负责管理的基金产品。“月环1号”自2018年12月24日之后大量买入恒发公司的股票,但于2019年7月12日全部卖出。2019年12月,中国证监会对张某、刘某等人涉嫌内幕交易展开调查。张某辩称“月环1号"在7月12日全部卖出恒发公司股票的投资决策与自己无关,朱亚集团收购恒发公司的消息于2018年10月8日就已经公开,之后并不存在内幕消息,因此不存在内幕交易。 证监会在调查中还发现,月环基金投研部门的研发人员王某在工作中获知“月环1号”的投资信息,遂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与“月环1号”几平同步买入,卖出恒发公司的股票,但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与刘某之间存在关于朱亚集团终止收购的信息交流。稽查人员认为,王某与“月环1号”的趋同交易虽然不构成内幕交易,但仍然违反了证券法律制度。 根据上违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明方公司对恒发公司问询函不予回复,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朱亚集团拒绝披露未来12个月内对恒发公司业务、人员等是否进行后续调整的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明方公司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说明其是否了解朱亚集团的诚信情况和收购意图,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朱亚集团在股份过户之前就要求改选恒发公司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朱亚集团拟在协议收购后再通过场内交易方式继续增持恒发公司股份至34.9%的计划,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张某关于“2018年10月8日之后不存在内幕消息”的辩解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王某与“月环1号”的趋同交易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724. 2018年10月12日,甲医院向乙公司承租呼吸机10台,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租期3个月,每台租金1万2千元,全部租金12万元于租期届满时一次性支付。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间的维修事项。2018年11月11日,1台呼吸机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故障,无法继续使用。甲医院要求 乙公司维修,乙公司提出,呼吸机由甲医院使用,应当由甲医院负责维修。此后,该故障机因未得到维修而一直处于闲置状态。 2018年11月23日,甲医院将其承租乙公司的2台呼吸机转租给丙医院,租期1个月。乙公司于次日知悉,当即表示呼吸机不得转租,并要求甲医院取回,否则将收回这2台呼吸机。为避免纷争,甲医院不得不从丙医院将转租的呼吸机取回,但是,因丙医院操作不当,其中1台损坏。甲医院将损坏的呼吸机修好后,又要求乙公司支付维修费,乙公司拒绝。2018年11月28日,甲医院向丁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承租呼吸机5台,租期1年,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间的维修以及租期届满呼吸机的归属等事项。为防止与乙公司的呼吸机混淆,5台呼吸机上均贴有“本呼吸机租自丁公司”的明显标识。 2019年1月11日,甲医院与乙公司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但乙公司未与甲医院联系,甲医院遂继续使用呼吸机。2019年2月11日,乙公司要求甲医院返还呼吸机并要求支付4个月的租金。 2019年1月15日,丁公司租给甲医院的2台呼吸机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故障,甲医院要求丁公司维修,丁公司拒绝。 2019年3月29日,丙医院再次要求甲医院支援呼吸机。甲医院遂将丁公司的2台呼吸机以市价出售给丙医院并交付。 2019年11月27日,融资租赁期届满,丁公司要求甲医院返还呼吸机。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是否有义务维修出现故障的呼吸机?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知悉甲医院向丙医院转租2台呼吸机后,是否有权收回?并说明理由。 (3)丙医院损坏1台呼吸机,甲医院维修后,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维修费?并说明理由。 (4)2019年2月11日,甲医院应向乙公司支付多少租金?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是否有义务维修出现故障的呼吸机?并说明理由。 (6)丙医院是否取得所购2台呼吸机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7)融资租赁期满后,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医院返还呼吸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