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年01月26日 来源:河北省卫健委

冀卫医政函〔2025〕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医保局、中医药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军区保障局,雄安新区卫生健康局、改革发展局、财政局、公共服务局,委属委管医疗机构:

  为加快推进全省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河北省军区保障局联合制定了《河北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河北省军区保障局

2025年1月24日


河北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规范医疗检查检验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节约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坚持质量安全底线。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确保互认结果满足临床诊疗需要,保障患者诊疗安全。

  2.坚持便利患者导向。坚持以人为本,优化就医流程,通过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减少重复检查,缩短等候时间,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持续改善医疗服务体验。

  3.强化信息平台支撑。坚持数字引领,加强信息化建设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的支撑作用。推动省级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系统应用,优化医生服务终端,实现提醒精准、调阅迅速、互认方便、操作便捷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组织制定全省医学检查检验互认项目清单并动态更新。到2025年底前,各医疗机构在我省制定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范围内开展的项目应认尽认;各紧密型医联体(含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实现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全部项目互认。到2027年,全省互认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检查检验同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实施步骤

  (一)制定互认项目清单。按照“群众所需、高频应用、风险可控”原则,省卫生健康委依托省医学影像、临床检验质控中心组织专家制定《河北省医疗机构影像检查、临床检验项目互认工作指引》(见附件1、2),遴选确定了330项医学影像检查互认项目、200项医学检验互认项目。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和管理措施的完善,省卫生健康委将适时动态调整互认项目。

  (二)明确互认程序和范围

  1.全省影像检查项目互认。影像检查互认清单内的互认项目,原则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需根据自身开设情况应认尽认。三级医疗机构由省级影像质控中心集中组织质量评价,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市级影像质控中心集中组织质量评价,评价合格后,在全省范围内互认并标注互认标识“—HBHR”。

  2.全省医学检验项目互认。医学检验互认清单内的互认项目,原则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需根据自身开设情况应认尽认。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室内质控,并根据国家或省级临检中心开设的室间质评项目情况,参加国家或省级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评(原则上三级公立医院需参加国家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评,二级公立医院需参加省级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评),通过后可在全省范围内互认并标注互认标识“☆”。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拟申请纳入互认范围的,按规定开展室内质控,通过国家或省级临检中心组织的室间质评后,可在全省范围内互认并标注互认标识“☆”。

  3.紧密型医联体内部互认。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由牵头单位组织开展质量评价(其中检验项目需通过牵头单位组织的室间比对),评价合格后,内部开展互认。

  参加京津冀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直接标注京津冀互认标识(影像“—JJJHR”、检验“★”)即可。

  (三)实施检查检验互认。医疗机构要将河北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系统嵌入医疗机构HIS系统,接诊医师在接诊时,按照互认清单、互认范围,在保障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患者具体病情判断是否接受互认。未实现河北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系统与HIS系统对接的医疗机构,可参考患者提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完整检验检查报告单和相应影像资料。经判断符合互认条件的,接诊医师要在电子病历中记载互认结果,注明“医学检查检验互认项目”,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检验单位”“检查检验时间”“报告单编号”等。同时,还要将住院患者完整互认检查检验报告单复印收入病案予以留存。经判断不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接诊医师要向患者或家属充分解释,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四)不互认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6.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质量评价机制。省级临床检验、医学影像质控中心,要发挥质控组织专业作用,于2月底前制定各专业互认项目质量评价计划和方案,推进涵盖室内质控、室间质评、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省级质控中心负责对三级医疗机构开展互认工作进行质量评价,并对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随机抽查。市级质控中心负责对辖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开展互认工作进行质量评价。

  (二)开展互认项目技术培训。省、市两级质控中心要制定各专业互认项目的培训计划,定期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规范化培训。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城市医疗资源下沉政策,做好县域医共体内人员帮扶派驻工作,推动检查检验相关人员、服务、技术和管理下沉基层。各医疗机构要组织做好医学影像、临床检验等专业医师和技师培训,提高检查检验技术水平。

  (三)推进数据互联互通。2025年6月底前,各地要推动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全部与省级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系统完成对接,实现医疗机构线上跨区域跨机构检查检验结果调阅共享。同时,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建立数据库、“云胶片”“影像云”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各医疗机构要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加快医院集成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检查资料数字化存储、传输和共享,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检查检验报告的可靠性、真实性、及时性。

  (四)强化医保政策支持引导。牵头全国超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工作;加快我省医学影像等检查检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落地工作,将检查检验结果数据传输及储存相关内容纳入检查、检验价格项目的价格构成、服务产出中。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医保信息平台与云影像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医保部门通过调阅云影像平台参保人员的检查检验结果信息,核实参保人报销数据的准确性。同时,为定点医疗机构互认检查检验结果提供便利,降低定点医疗机构储存和调阅服务成本。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推动。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责任和工作任务,确保辖区内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顺利推行。各医疗机构要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积极结合实际将互认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调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统筹推进信息化建设和质量控制工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相关投入政策。医保部门要完善相关医保支持政策,明确医保价格和信息共享相关配套措施。中医药、疾控和军队卫生部门要组织协同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互认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政策的宣传,加强对公众的告知,引导就医群众合理、科学认识互认工作。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加强医患沟通,做好舆情监测与处置,防止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互认工作的指导、监测评估,建立定期统计分析及结果反馈机制,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深入调查分析,查找原因并积极改进。同时,加强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规范诊疗行为,坚决纠治过度检查。


  附件:1.河北省影像检查项目互认工作指引(2025版)

       2.河北省临床检验项目互认工作指引(20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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