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医(药、护、技)士(师)职务任职的申报条件

2016年11月04日 来源:知行者教育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卫生管理体制,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特制定本条件。
本条件包括卫生技术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按照本条件取得的相应技术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有权申请与资格相符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职务。
 医(药、护、技)士(师)  
 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医师实行职业医师资格制度。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可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认定医士,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认定医师。  
 2. 药、护、技专业逐步与国家执业资格制度并轨,在并轨实现之前,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五大”毕业生,下同)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士”资格;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在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可认定“师”资格;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师”资格。  
 3. 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中转毕业后,担任药(护、技)士职务不少于五年,通过参加天津市卫生技术初级专业外语或医古文(现从事中医、中药人员)D极和专业理论考试合格,取得药(护、技)“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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