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一练】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经典试题练习七
2020年12月08日 来源:来学网2021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可以同时报考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试卷二)。目前2021年注册会计备考已经开始,想要报考的小伙伴要做好时间规划,进行有效的复习!
【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出质的有( )。
A.存款单
B.仓单
C.支票
D.股权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质权的客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列权利出质时,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的是( )。
A.仓单
B.股票
C.基金份额
D.应收账款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质权的设定。股票、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登记后质权设立。选项BCD错误。
【单选题】甲向乙借款,为担保债务履行,将一辆汽车出质给乙。乙不慎将汽车损坏。根据物权及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有权要求乙立即赔偿损失,或在借款到期时在损失赔偿额范围内相应抵销其对乙所负的债务
B.甲有权拒绝归还借款并要求乙赔偿损失
C.甲有权要求解除质押合同
D.甲有权要求延期还款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质权的效力。根据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本题中,由于是乙的过失造成质押汽车损坏,因此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甲也可以要求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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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下列财产或权利中,可以质押的有( )。
A.商标权
B.汇票
C.应收账款
D.土地承包经营权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质权的客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多选题】下列财产或权利中,登记才能产生质权的有( )。
A.仓单
B.上市公司的股份
C.应收账款
D.存款单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质权的设定。以仓单、存款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单选题】6月7日,甲向乙借款5万元,借期半年,拟以一头牛出质担保。6月8日双方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约定若甲届时不能清偿债务,该牛归乙所有。6月9日,甲将牛交付给乙。7月10日,牛在乙家生下一头小牛。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6月9日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
B.6月9日乙的质权设立
C.若甲届时不能清偿对乙债务,乙依约直接取得牛的所有权
D.7月10日,乙获得小牛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质权的效力。6月8日甲乙签订质押合同,6月8日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选项A错误。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选项B正确。流质、流押条款无效,选项C错误。乙只有收取小牛的权利,并没有获得所有权,选项D错误。
【单选题】甲向乙借款,拟用一辆汽车设定担保,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可以汽车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B.甲可以汽车抵押,抵押权自交付时设立
C.甲可以汽车质押,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D.甲可以汽车质押,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质权的设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单选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是( )。
A.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
B.甲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
C.甲为丁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丁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于是,甲谎称丁取走的保管物有误,要求丁送回调换。待丁送回该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费
D.甲为了确保对戊的一项未到期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扣留戊交其保管的某物不还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留置权的成立。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选项B、C中不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构成留置权。留置权的行使条件之一是“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选项D中是“未到期”,不构成留置权。
【多选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不能享有留置权的有( )。
A.甲乙是邻居,乙欠甲10万元,乙出差,丙委托甲转交借用的乙的电脑,甲以乙欠其款为由将电脑扣留
B.乙踢球不慎打破甲家玻璃,甲要求乙赔偿,并将足球扣留
C.甲将房屋租给乙,合同到期乙未付清全部房租,甲因而扣留乙的家具
D.乙公司欠甲公司一笔货款,后来乙公司提供布料委托甲公司加工一批成衣,加工费已付,但甲公司仍以以前的货款没有结清为由扣留该批成衣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留置权的成立。电脑与欠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选项A不构成留置。足球与赔偿之间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赔偿不是因为足球产生,而是由于乙的侵权行为产生,并非,选项B不构成留置。房租与家具之间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房租不是因为家具产生,而是由于乙的租赁行为产生,选项C不构成留置。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选项D构成留置。
【单选题】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设备故障,同升公司将该套设备送丙修理,因欠丙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丙留置。关于甲、乙、丙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顺序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乙丙
B.乙丙甲
C.丙乙甲
D.甲丙乙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留置权的效力。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抵押权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因此选项C正确。
【综合题】2011年10月12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合同,借款30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期限3年。甲公司以所属10台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应乙银行的要求,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述债务向乙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与抵押担保的责任承担顺序。
后因甲公司厂房坍塌,抵押的9台数控机床毁损,仅1台幸存。经乙银行请求,甲公司又将所属一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为所欠乙银行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2013年3月10日签订抵押合同,并约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甲公司为解决流动资金短缺,于2013年4月5日与不知情的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幸存的一台已为乙银行设定抵押的数控机床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丁公司。丁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次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并拟于2013年4月12日提货。
2013年4月10日,甲公司又将该机床以5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提走了该数控机床,并拟于4月底之前将价款支付给甲公司。丁公司依约前来提货时,发现机床已被戊公司提走,遂以自己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要求戊公司返还,被戊公司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银行约定“如甲公司到期不能按时还款,则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该约定无效。根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2)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与丁公司、甲公司与戊公司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均有效。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原则上各个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3)丁公司是否有权以自己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要求戊公司返还?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丁公司无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买卖中,交付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本题中,虽然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但机床尚未交付给丁公司,丁公司并非机床的所有权人;甲公司与戊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后,机床已经交付给戊公司,因此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丁公司不能再要求戊返还。
(4)乙银行能否对甲公司已售出的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银行不能对甲公司已售出的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等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甲公司以其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人乙银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5)乙银行可否选择不行使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而先要求丙公司就甲公司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银行不能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在未约定担保责任承担顺序的情况下,由于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甲公司提供,乙银行应当首先就甲公司提供的物保行使抵押权,而不能首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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