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精选】2019年司法考试主观题卷测试(11)
2019年09月25日 来源:来学网一、简答题
1 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那几个方面?
(1)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形成了国家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为次要主体的新格局;
(2)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3)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
(4)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3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
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
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
(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4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征。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侵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二、其特征有:
(1)各国公认。 它是各国普遍承认的,具有最高权威和普遍的拘束力。
(2)具有普遍意义。
一方面它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是国家在国际法的一切属人、属地和属时范围内必须遵守的最高准则;另一方面他属于国际法中的全局性的原则,即适用于现存的国际法,也适用于国际法的新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有效的基础。其它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建立、适用和解释均应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首先,它是各国公认的、必须遵守的,不得以条约去改变、也不得损抑或背离;其次,他约束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第三,他属于最高层面的国际规范。
5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他们平等的承受
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
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二、论述题
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物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
3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一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构成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这里的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
(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
(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
(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
(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
3.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
(1)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专属的管辖权;
1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2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在该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的同意;
3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的管辖权:
(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如航行和飞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临检和紧追权等;
(4)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有权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有执行法律和规章的权利;包括:
1行使其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法律、法规得以遵守所必要的措施,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
2对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
3对违反专属经济区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如有关国家无相反协议,不得包括监禁和其他方式的体罚;
4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况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和措施迅速通知船旗国。
(5)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4.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但它不属于国家领土。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
(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4)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对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它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
(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知行者教育现已开通线上辅导课程,名师授课、专家答疑、更有定制科学复习计划!点击进入: 知行者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