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精选】2019年司法考试主观题卷测试(10)
2019年09月25日 来源:来学网一、简答题
1. 试述国际法的渊源。
答:关于国际法的渊源的权威论述见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之规定如下:
“一、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一)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二)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三)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四)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一般认为,根据该条的规定,国际法的渊源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
(3)一般法律原则;
(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又可包括:司法判例及公法家的学说。
但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并未详尽列举国际法的渊源,随着国际组织的发展,国际组织尤其是类似联合国这样的组织的决议能否成为国际法的渊源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以上仅为答题参考要点,各点尚需适当展开。
2. 试述国际法上对国家的承认问题。
答:国际法上对国家的承认一般是指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于新国家存在这一事实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视其为国家而与之交往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国家承认的对象是新国家。新国家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独立;
(2)合并;
(3)分离;
(4)分立。
国家承认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新国家存在这一事实表示接受的单方面行为关于国家承认的性质和作用,部分学者提出了国家承认的“构成说”,认为如果没有既存国家的承认,新国家就不能成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也就不能构成国家。我们认为,国家承认本身不产生国家,承认只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以一定方式表示对新国家存在的认定,新国家所具有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不是由既存国家承认所赋予的,而是新国家本身所固有的。
以上仅为答题参考要点,各点尚需适当展开。
3. 试述国际法上国家的概念。
答:在国际法上,国家之所以有别于其他非国家实体,是因为它具备其他非国家实体不具备的四个要素:
(1)固定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一定的政权组织;
(4)主权。
以上仅为答题参考要点,各点尚需适当展开。
二、论述题
请根据所学知识与国际社会的实践,谈谈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认识。
答:(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作为国际法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有组织的国际社会的产物。
近代国际法产生后,出现了一些指导国际关系的一般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以及国际平等原则。但这些原则是否已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有疑问的。
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提出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国际法原则。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会员国应遵守的7项原则,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 国际社会公认;
2. 具有普遍意义;
3. 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4. 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
(二)1970年联合国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的七项原则是确定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法律依据。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应主要包括下列几项:
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使用威胁和武力侵害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6.国际合作原则。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jus cogens)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一次使用了国际强行法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表现在: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国际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各国公认”和“普遍意义”这两项征同强行法的“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和“公认为”的特征是一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同强行法的“不许损抑”和“不得随意更改”这两项特征相吻合。由此可见,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国际强行法性质,属于绝对法而非任意选弃的原则。然而,强行法并不等于国际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的原则,而强行法有可能是某一特定国际法分支的具体规则,例如惩治国际犯罪行为的有关规则,被认为具有强制性,但它并非国际法基本原则,不能适用国际法所有领域。因此,应该说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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