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沉箱重力式码头工程,其主要施工工序如下:
(来学网)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甲有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将混凝土盖板预制分包给了其子公司乙。
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
(1)由于混凝土盖板养护不够导致耽误工期1.5周,甲公司配合工日30个,窝工6工日;
(2)由于现场土质变化,使得抛石量由30000m³变到了36000m³;
(3)施工单位为了使沉箱安放得更稳定,把基床整平工作外扩0.5m,结果多了300m³的抛石量;
(4)在施工结束前,甲方拟增加另一处基槽挖泥工作量,经双方商定:待合同内任务完成后,立即进行该部分挖泥施工,并将该施工内容并入原合同工程一并验收,一并结算。由此增加了基槽挖泥工作量5000m³,原合同项目的工作量为25000m³。
合同约定,人工费45元/工日,基床抛石的单价为180元/m³,基槽挖泥的单价为80元/m³,当增加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工程量20%的时候,超过部分进行单价调整,按照合同价的90%计算。
【问题】
1.绘出双代号网络图,并标绘关键路线。
2.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事件,甲公司可以提出索赔要求的有哪些?不能提出索赔要求的有哪些?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可以提出索赔要求的事件中,工期索赔各是多少天?总工期有何变化?
4.现场土质变化导致的抛石量的增加能否调整单价。如何调整价款,能调整多少?
5.总工程费用调整多少?
正确答案:
1.
2.事件1可以提出索赔,因为沉箱盖板的预制项目已由建设单位(业主)另行发包给了乙公司,混凝土强度不合格不是甲公司的责任。
事件2可以提出索赔,因为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的增加不是甲公司的责任。
事件3不可以提出索赔,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事件4可以提出索赔,因为是业主指令增加的工作,承担工期和费用是业主责任,可获得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
3.事件1沉箱盖板预制工作的总时差为(4+3+3+4+4+2)-(2+2+2)=14周,故延误1.5周不影响总工期,即承包商未遭受实际工期延误的损失,故不能获得工期索赔。
事件2导致施工单位基床抛石工序增加(36000-30000)/30000×3=0.6周,且基床抛石工序位于关键线路上,其总时差为0,所以工期给予延长,可索赔的工期为0.6周。
事件4导致施工单位基槽挖泥工序增加5000/25000×4=0.8周,属于甲方临时增加任务。且该任务的增加在施工结束前,所以工期给予延长,可索赔的工期为0.8周。
4.不能调整单价,因为增加工程量的比例为:(36000-30000)÷30000=20%,合同约定,当增加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工程量20%的时候,超过部分进行单价调整,不满足单价调整的条件。
基床抛石价款需增加1080000元,计算方法为:(36000-30000)×180=1080000元。
5.事件1可索赔的费用为:(30+6)×45=1620元;
事件2可索赔的费用为:(36000-30000)×180=1080000元;
事件4可索赔的费用为:5000×80=400000元
施工单位可索赔的费用总计为:1620+1080000+400000=14816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