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韩某、王某、鹿某大学同学。2023年大学毕业后,共同出资从李某处购得一处毛坯房。韩某、王某、鹿某、李某于2023年8月5日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8月10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8月20日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合同约定,房屋价款100万元,韩某、王某、鹿某分别出资40万元、30万元、30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确定共有份额。
9月1日,李某交付房屋。王某提出,装修时铺设实木地板,韩某同意,但鹿某主张铺设瓷砖,未获得王某和韩某的同意。最后房屋铺设了实木地板。
房屋装修完成后,鹿某以不喜欢实木地板为由,欲转让共有份额。陈某欲以40万元的现金购买,韩某欲行使优先购买权,主张以38万元的价格购买。鹿某拒绝,与陈某完成交易。
已知,韩某、王某、鹿某对房屋重大修缮、共有份额的处分均未作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韩某、王某、鹿某何时取得毛坯房所有权?简要说明理由。
(2)经韩某同意,房屋铺设实木地板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鹿某将其对房屋的共有份额转让陈某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韩某、王某、鹿某于2023年8月20日取得所有权。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题述情形中,8月20日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自此时发生效力。
(2)房屋铺设实木地板合法。根据规定,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题述情形下,王某提出铺设实木地板,韩某同意,两者对房屋的份额为70%,超过2/3,且韩某、王某、鹿某对房屋重大修缮未作特别约定,因此铺设实木地板合法。
(3)鹿某将其对房屋的共有份额转让陈某合法。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题述情形下,陈某愿以40万购买,韩某主张以38万元价格购买,不构成同等条件,韩某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故鹿某将房屋转让给陈某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