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韩某、王某、鹿某大学同学。2023年大学毕业后,共同出资从李某处购得一处毛坯房。韩某、王某、鹿某、李某于2023年8月5日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8月10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8月20日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合同约定,房屋价款100万元,韩某、王某、鹿某分别出资40万元、30万元、30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确定共有份额。
9月1日,李某交付房屋。王某提出,装修时铺设实木地板,韩某同意,但鹿某主张铺设瓷砖,未获得王某和韩某的同意。最后房屋铺设了实木地板。
房屋装修完成后,鹿某以不喜欢实木地板为由,欲转让共有份额。陈某欲以40万元的现金购买,韩某欲行使优先购买权,主张以38万元的价格购买。鹿某拒绝,与陈某完成交易。
已知,韩某、王某、鹿某对房屋重大修缮、共有份额的处分均未作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韩某、王某、鹿某何时取得毛坯房所有权?简要说明理由。
(2)经韩某同意,房屋铺设实木地板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鹿某将其对房屋的共有份额转让陈某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