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0年10月,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在受理重整申请前,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报送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之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批准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
由于甲公司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是造成公司陷入重整困境的重要原因,重整计划草案中有相应调减控股股东股份的内容。债权人会议审议重整计划草案时,设置出资人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现场出席会议和通过网络表决的出资人共300人,共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3亿股;其中赞成重整计划草案的有100人,共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2.5亿股。控股股东因回避未参加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对甲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也要求单独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获得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原重整计划的部分内容无法执行。经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甲公司对重整计划作了相应调整,并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提请表决。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重整申请前,应由何级人民法院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
(2)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后,管理人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3)根据表决结果,重整计划草案是否获得出资人组的通过?并说明理由。
(4)对甲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是否应当单独分组表决?
(5)变更后的甲公司重整计划应提交哪些主体表决通过?
正确答案:
(1)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当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2)管理人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①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②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
(3)重整计划草案可以获得出资人组的通过。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出资人组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对甲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应当单独分组表决。
(5)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