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生产、定制及销售A、B、C和D四类商品。2×24年,甲公司涉及的部分销售业务如下:
(1)与中间商乙公司合作销售A商品。合同约定:甲公司按照乙公司的要求发出A商品,乙公司按照甲公司确定的售价1200元/件对外出售,双方按照实际售出数量定期结算,未售出商品由甲公司收回,乙公司仅就所销售A商品收取提成费150元/件。该合同下,甲公司2×24年共发货5000件,成本为800元/件。乙公司实际售出3600件,甲公司已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甲公司同时向乙公司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公司之间的相关款项于销售完成一个月后结算完毕(假定不考虑乙公司收取提成费相关的增值税)。
(2)与中间商丙公司合作销售B商品。合同约定:甲公司按照丙公司要求的时间和数量发货,甲公司出售给丙公司的价格为2430元/件,丙公司对外出售的价格自行确定,未售出商品由丙公司自行处理;该类合同下,甲公司2×24年共向丙公司发货18000件,成本为2200元/件。甲公司在将商品发送给丙公司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款项已收到。
(3)甲公司将其自产的C商品销售给子公司丁公司。C商品的生产成本为230万元,销售价格290万元,相关款项已收到。至2×24年12月31日,丁公司尚未对外出售该批商品,商品未减值。
(4)甲公司与某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件专门定制的D商品,合同约定了该商品的具体要求和总价款120万元。甲公司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格要求设计并制造出符合客户要求的D商品。甲公司为尽快履行合同,与供应商戊公司签订合同,委托戊公司按照甲公司的设计方案制造D商品,合同价款为60万元。制造完成后,由戊公司直接向客户交付并负责质量问题。甲公司按合同约定价格60万元支付戊公司制造价款,并负责后续设计修改问题。D商品的设计和制造高度相关。
其他资料:上述所有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甲公司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增值税和所得税以外其他税费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要求:
(1)根据资料(1),编制甲公司与A商品销售有关的会计分录。
(2)根据资料(1),编制中间商乙公司与A商品销售有关的会计分录。
(3)根据资料(2),编制甲公司与B商品销售有关的会计分录。
(4)根据资料(3),编制甲公司在合并工作底稿中与内部交易相关的抵销分录。
(5)根据资料(3),编制甲公司在合并工作底稿中与递延所得税相关会计分录。
(6)根据资料(4),说明甲公司在该交易中的身份属于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答案中的金额用万元表示)
正确答案:
(1)该合同本质上属于支付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在乙公司未对外实际销售前,不能确认收入,也不能确认与未售商品相关的手续费。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发出商品 400
贷:库存商品 400(5000×800/10000)
借:应收账款 488.16
贷:主营业务收入 432(3600×1200/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16(3600×1200×13%/1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88
贷:发出商品 288(3600×800/10000)
借:销售费用 54
贷:应收账款 54(3600×150/10000)
借:银行存款 434.16
贷:应收账款 434.16
(2)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受托代销商品 6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600(1200×5000/10000)
借:银行存款 488.16
贷:受托代销商品 43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16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43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6.16
贷:应付账款 488.16
借:应付账款 488.16
贷:银行存款 434.16
其他业务收入 54
(3)甲公司在商品转移给丙公司时已将相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可以确认收入。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4942.62
贷:主营业务收入 4374(18000×2430/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8.62(18000×2430×13%/1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960
贷:库存商品 3960(18000×2200/10000)
(4)合并工作底稿中内部交易相关的抵销分录:
借:营业收入 290
贷:营业成本 230
存货 60
(5)内部交易中涉及的存货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为230万元,存货的计税基础为290万元,产生6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该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在丁公司并未确认,合并工作底稿中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5(60×25%)
贷:所得税费用 15
(6)甲公司在该交易中的身份为主要责任人。
理由:虽然甲公司将D商品制造工作分包给戊公司,但是D商品的设计和制造高度相关,不能明确区分,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由于甲公司负责该合同的整体管理,确保制造符合客户的规格要求,甲公司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甲
公司主导了第三方(戊公司)的制造服务,并通过必要的重大整合服务,将其整合作为向客户转让的组合产出的一部分。甲公司在D商品转让给客户前控制了该商品。因此,甲公司在该交易中的身份为主要责任人。
主观题专训(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