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李某2009年3月上班,2010年5月,施工单位以李某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解雇。当地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李某上月工资6000元,前12个月平均工资8500元,如李某不愿意回单位上班,可主张()赔偿金。
  • A.
    (来学网)12750元
  • B.
    (来学网)25500元
  • C.
    (来学网)11250元
  • D.
    (来学网)22500元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施工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1)李某工作1年2个月,经济补偿的标准为1.5个月;
(2)月工资应按前12个月平均工资8500元而不按上月工资6000元确定;
(3)但由于该8500元月工资超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应按三倍封顶计取,即7500元;
(4)结合上述(1)、(2)、(3)分析可知,由于是违法解除,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故主张的赔偿金额为:7500×1.5×2=2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