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一定事由发生的抗辩,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该类事由有()。
  • A.
    (来学网)票据上未有出票人签章
  • B.
    (来学网)票据上的背书不连续
  • C.
    (来学网)票据未记载付款地
  • D.
    (来学网)票据的付款附有条件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的对物抗辩。选项AD当选,对物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票据缺少绝对记载事项(出票人签章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该票据无效,属于票据对物的抗辩事由。选项B当选,“背书不连续”属于对物的抗辩事由。选项C不当选,付款地属于三类票据的相对记载事项,缺少该事项不会导致票据无效,也并不构成物的抗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