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均已到期。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 A.
    (来学网)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 B.
    (来学网)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 C.
    (来学网)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
  • D.
    (来学网)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