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3年2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期限7个月,签订抵押合同时,约定甲公司以现有的和在贷款清偿前可获得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为乙银行设立浮动抵押,当天合同签字生效。2023年2月10日,办理抵押登记。
2023年6月20日,丙公司将M设备赊销给甲公司。6月22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在M设备上设立抵押权,用于担保购买M设备的价款。6月23日,抵押合同生效。6月25日,丙公司交付M设备。6月27日,办理抵押登记。2023年8月1日,甲公司将M设备出借给丁公司使用并约定由丁公司承担维修费用,丁公司在使用时出现故障,送到戊修理厂修理。8月25日,丁公司不愿支付5万元的修理费,戊修理厂将设备留置。甲公司主张设备不属于丁公司,戊修理厂无权留置。
2023年9月1日,甲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乙银行和丙公司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就M设备的拍卖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抵押权何时设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以M设备不属于丁公司主张戊修理厂无权留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乙银行请求就M设备拍卖价款优先于丙公司受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