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3年2月1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进行了签章,票据到期日为2023年7月31日。乙公司签收票据后,为购买原材料又在系统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后乙公司和丙公司因货物质量发生纠纷。丙公司签收票据后,在债权人丁公司向其讨要货款时又在系统中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不知情的丁公司。丁公司于2023年8月6日向承兑人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承兑协议存在可撤销事由为由拒绝付款。于是丁公司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同时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发起了追索。丙公司以丁公司未在取得A银行拒绝付款证明之日起3日内进行书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与丙公司发生货物质量纠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甲公司以丁公司应按背书顺序先向其直接前手丙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