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3年2月1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进行了签章,票据到期日为2023年7月31日。乙公司签收票据后,为购买原材料又在系统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后乙公司和丙公司因货物质量发生纠纷。丙公司签收票据后,在债权人丁公司向其讨要货款时又在系统中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不知情的丁公司。丁公司于2023年8月6日向承兑人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承兑协议存在可撤销事由为由拒绝付款。于是丁公司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同时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发起了追索。丙公司以丁公司未在取得A银行拒绝付款证明之日起3日内进行书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与丙公司发生货物质量纠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甲公司以丁公司应按背书顺序先向其直接前手丙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A银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2)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未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的,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所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3)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或者明知该抗辩事由存在仍取得票据。
(4)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上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