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生物制药企业厂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源,2024年2月,其应税污染物排放情况如下:
(1)噪声超标天数为16天,昼间最高分贝为80,夜间最高分贝为60。
(2)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污染物30千克排放给依法设立的污水处理厂。
(其他相关资料:昼间噪声标准限值为65分贝,夜间噪声标准限值为55分贝。超标4~6分贝,税额每月700元;超标7~9分贝,税额每月1400元;超标10~12分贝,税额每月2800元;超标13~15分贝,税额每月5600元。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为0.02千克,税额标准5元/污染当量)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业务(1)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2)说明业务(2)是否应缴纳环境保护税并说明理由,如需缴纳,计算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3)回答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正确答案:
(1)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昼夜均超标的,分别计税累计计征。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出昼夜税额合计后要乘以2。
昼间超标值:80-65=15(分贝);
夜间超标值:60-55=5(分贝);
业务(1)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5600+700)×2=12600(元)。
(2)业务(2)不应缴纳环境保护税。
理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属于向环境直接排放,不缴纳环境保护税。(3)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为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