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3年3月1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付款日期为2023年9月1日,A银行在票据上签章。乙公司受胁迫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票据转让给不知前述情形的丁公司以支付欠款。丁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务便利盗窃该票据并伪造丁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将票据转让给不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张某找到好友李某在票据上以丁公司为被保证人完成保证事项记载。李某对张某伪造签章一事并不知情。戊公司后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B公司以支付货款。丁公司发现票据被盗,于是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5日发出公告并通知银行暂停支付。票据到期,B公司因未获付款方知票据伪造的情况。公告期间,B公司因特殊原因未能申报票据权利。公告结束,丁公司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B公司此后再要求银行付款,方得知前述情况。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B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若B公司向李某追索,李某是否可以被保证人丁公司的签章被伪造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4)B公司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并说明理由。
(5)若B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了权利,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根据规定,以欺诈、盗窃、胁迫等手段获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2)B公司享有票据权利。虽然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其转让构成无权处分,但丁公司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并支付了相应对价,因此可以善意取得票据权利。同时,虽然张某有盗窃行为,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戊公司属于善意取得票据权利,因此其背书给B公司的行为有效,B公司享有票据权利。
(3)若B公司向李某追索,李某不得以丁公司的签章被伪造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欠缺票据形式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的票据责任才免除。本案中,B公司是合法的持票人,李某应当承担责任。
(4)B公司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根据规定,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5)若B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了权利,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根据规定,在公示催告期内,只要有人申报权利,经确认该票据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法院就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