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于2023年3月19日向乙公司开出一张面值60万元、付款期限6个月、已由某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A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保证,专门订立了保证合同,但未在票据上作记载。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注明“禁止转让”,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再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承兑银行认为乙公司记载了禁止转让,该票据转让无效,因此拒绝付款。
戊公司向丙公司追索,丙公司认为:首先,丁公司在票据背书时未注明背书日期,背书行为无效;其次,戊公司应当按照债务人的顺序,先由丁公司付款,戊公司不能直接要求其付款,因此拒绝承担责任;戊公司遂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认为自己记载了“禁止转让”,不承担责任;戊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票据上的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若戊公司2023年10月15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是否可以拒付?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上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