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于2023年3月19日向乙公司开出一张面值60万元、付款期限6个月、已由某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A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保证,专门订立了保证合同,但未在票据上作记载。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注明“禁止转让”,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再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承兑银行认为乙公司记载了禁止转让,该票据转让无效,因此拒绝付款。
戊公司向丙公司追索,丙公司认为:首先,丁公司在票据背书时未注明背书日期,背书行为无效;其次,戊公司应当按照债务人的顺序,先由丁公司付款,戊公司不能直接要求其付款,因此拒绝承担责任;戊公司遂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认为自己记载了“禁止转让”,不承担责任;戊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票据上的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若戊公司2023年10月15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是否可以拒付?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上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承兑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背书转让仍然有效,被背书人享有票据权利,承兑人不得拒绝付款。
(2)银行不能拒付。根据规定,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首先,根据规定,票据背书时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行为有效。其次,根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4)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A公司不承担票据上的保证责任。根据规定,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只能认定为民法上的保证。所以本案中,A公司不承担票据上的保证责任,承担的是民法上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