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公司在2×24年和2×25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1)2×24年1月1日,甲公司以货币资金360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出售一栋建筑物,在该项交易发生前,该建筑物的账面原值为2400万元,累计折旧为400万元。
同时,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附加合同,取得了该建筑物3年的使用权(全部剩余使用年限为5年),用于行政办公,年租金包括固定租赁付款额240万元,和按照租赁期内甲公司年度净利润的5%计算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租金均于每年年末支付。根据交易的条款和条件,甲公司转让建筑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中关于销售成立的条件。该建筑物在销售当日的公允价值为3600万元。
甲公司在租赁期开始日能够合理估计上述售后租回交易租赁期内各期预期租赁付款额,分别为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
(2)甲公司在租赁期2×24年年末实际支付租金320万元。
(3)甲公司在租赁期2×25年年末实际支付租金440万元。
(4)假定上述租赁的内含年利率为5%,已知(P/F,5%,1)=0.9524;(P/F,5%,2)=0.9070;(P/F,5%,3)=0.8638。不考虑初始直接费用和各项税费的影响。
要求:
(1)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甲公司使用权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转让的权利相关的利得或损失金额,并编制甲公司在2×24年1月1日的相关会计处理。
(2)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公司在2×24年12月31日的相关会计处理。
(3)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公司在2×25年12月31日的相关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