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甲公司的股本总数为8000万股。
2024年3月10日,债权人A公司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甲公司对此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本公司虽然暂时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立即清偿债务,但公司净资产仍为正值,并未出现资不抵债。4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管理人。
在人民法院宣告甲公司破产之前,2024年6月1日,持有甲公司12%股份的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
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2024年7月1日,对甲公司正在使用的生产设备享有抵押权的B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权,被甲公司拒绝。2024年7月4日,甲公司为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以其办公楼设定抵押向C银行借款1000万元。
2024年8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即甲公司向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的全体股东发行股票2000万股,用以购买其持有的丁公司全部股权;
(2)股票发行价格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甲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5%。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有资格申请破产重整?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拒绝B公司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向C银行借款时能否以其办公楼设定抵押?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其股票发行价格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乙公司有资格申请破产重整。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3)甲公司可以拒绝B公司的要求。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4)甲公司可以以其办公楼设定抵押。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5)股票发行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跨章节主观题专训(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