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1年1月15日,甲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向购房人出示宣传册,标明配套建设1所幼儿园和1家大型商场;该宣传册同时载明“本宣传册仅供参考”的字样。赵某当日与甲公司订立合同。朱某、钱某反复询问是否有幼儿园和商场,在获得甲公司肯定回复后,两人于1月21日分别与甲公司订立合同。三人签订的合同中未载明配套建设幼儿园和商场,仅载明建设符合规划要求。1月20日,甲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23年6月,朱某所购商品房窗户严重漏水,造成地板损失1万元。经查,承建该地产项目的乙公司经甲公司同意,将窗户安装工程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的防水工作存在瑕疵,致使朱某所购商品房窗户漏水。甲公司在赔偿朱某1万元后向乙公司求偿,乙公司主张甲公司应先向丙公司求偿。朱某以丙公司的防水工作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其承担重作的法律责任,丙公司拒绝。
甲公司因资金短缺,无力完成幼儿园和商场的建设,随后商品房销售价格明显下滑。赵某起诉称,甲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合同,该合同无效,要求甲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钱某以甲公司未建设幼儿园和商场,构成违约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表示,资金到位后会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幼儿园和商场,但购房合同中并未约定配套建设的内容,因此不构成违约。
2023年7月,甲公司向南纬公司借款5000万元;甲公司以其房屋设立抵押,甲公司控股的丁公司以其大额存单设立质押,用于担保上述债权。甲公司与南纬公司于7月25日订立抵押合同,并于次日办理抵押登记。丁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有紧迫需求为由,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直接与南纬公司订立质押合同并完成登记。
因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南纬公司要求行使质权。丁公司以其提供担保时未依法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南纬公司主张丁公司属于甲公司控股的公司,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无需作出决议。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关于甲公司应先向丙公司求偿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朱某要求丙公司承担重作的法律责任,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3)赵某要求甲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关于购房合同中并未约定配套建设的内容,其不构成违约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南纬公司的房屋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6)南纬公司关于丁公司属于甲公司控股的公司,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无需作出决议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乙公司关于甲公司应先向丙公司求偿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承包人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朱某要求丙公司承担重作的法律责任,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重作属于违约责任,而丙公司并非朱某的合同相对人。
(3)赵某要求甲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只要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该合同有效。
(4)甲公司关于购房合同中并未约定配套建设的内容,其不构成违约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商品房或者相关设施的说明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
(5)南纬公司的房屋抵押权于2023年7月26日设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建筑物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6)南纬公司关于丁公司属于甲公司控股的公司,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无需作出决议的主张不成立。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应当依法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