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2年12月15日,甲房地产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
管理人在清理甲公司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
(1)2021年8月,甲公司大股东张某控制的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0万元,借期12个月;甲公司以10套在建房屋抵押担保上述借款,担保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抵押担保设立后,因甲公司资金短缺,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2022年8月借款到期后,乙公司未能按期还款。甲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上述10套在建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1800万元。丙银行主张对拍卖所得款优先受偿,并要求将剩余200万元本金、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列入普通债权清偿。
(2)10套在建房屋拍卖后,承建该房屋建设项目的丁公司主张尚有300万元的建设工程款未支付,请求优先从拍卖价款中获得清偿。
(3)税务机关得知甲公司破产后,提出甲公司在破产受理前尚欠税400万元。该欠税在破产受理前产生25万元滞纳金,破产受理后产生10万元滞纳金。税务机关要求上述欠税款和滞纳金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获得清偿。
2023年2月,甲公司主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是受房地产、金融政策影响。当前,国家对相关政策有所调整,公司的经营状况将有好转。因此,甲公司拟请求人民法院将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程序。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银行关于将剩余200万元本金、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列入普通债权清偿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关于甲公司所欠其300万元建设工程款从房屋拍卖价款中优先清偿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在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欠税款和滞纳金是否能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4)税务机关关于破产受理后产生的欠税滞纳金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可否转为破产重整程序?可否转为破产和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