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叔侄二人约定创设“经营权”,侄子在叔叔的店铺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以满足经营需要,权利期限为20年,侄子支付30万元作为经营权的对价;如果叔叔擅自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该店铺出租、出售,侄子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经营权”创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来学网)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侄子享有居住权
  • B.
    (来学网)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侄子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 C.
    (来学网)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叔叔有权请求侄子返还店铺
  • D.
    (来学网)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叔叔无权请求侄子返还店铺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我国并未将“经营权”规定为法定物权种类,因此这一约定因为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不过,这一物权法上无效的约定在合同法上仍然可能有效,因此,叔叔无权请求侄子返还店铺,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