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张某拟与王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张某不愿以自己的名义投资,遂与李某约定,李某为名义股东,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后李某按照约定,认缴出资100万元设立了甲公司,李某被记载于甲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王某、赵某认缴的出资全部缴足,李某认缴的出资张某仅实际缴纳60万元。
甲公司经营期间,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不知情的孙某。张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并要求李某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后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债权人郑某以李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以其为名义股东为由抗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简要说明理由。
(2)张某请求认定李某的股权处分行为无效能否得到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3)李某是否有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