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1年11月1日,赵某、钱某、孙某3人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赵某以房屋出资,经评估房屋价值为200万元,并已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交由甲公司使用;钱某以专利权出资,当日交由甲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孙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已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但未交给甲公司使用。
2022年1月12日,在甲公司的催促下,钱某在合理期限内去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权人变更为甲公司,孙某将土地使用权交给甲公司使用。甲公司认为在2022年1月12日前,钱某、孙某不具有股东权利,钱某、孙某不认可。后因市场原因,赵某出资的房屋严重贬值,2023年8月25日,经评估,赵某房屋为150万元,甲公司要求赵某补足出资。已知公司章程对此未作规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认为在2022年1月12日前,钱某不具有股东权利,是否合理?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认为在2022年1月12日前,孙某不具有股东权利,是否合理?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赵某补足出资是否合理?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