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0年,赵某、李某、钱某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从事影视行业。赵某、李某为普通合伙人,钱某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甲企业若出现亏损,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其中,钱某出资10万元,已经缴清,赵某的出资于2025年前缴清。合伙协议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
2021年李某出资与他人合办一家与本合伙企业经营相同业务的普通合伙企业,李某告知其他合伙人后,部分合伙人表示反对。
2022年5月10日,甲企业向乙公司借款。
2022年6月10日,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钱某退出合伙企业,退伙时从甲企业取得2万元。
2023年甲企业向乙公司的借款到期,乙公司要求其清偿,甲企业目前没有财产可以清偿,于是孙某要求赵某、钱某承担责任。赵某以合伙协议约定以实缴出资比例分担亏损,而自己尚未缴纳出资为由拒绝清偿,钱某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清偿。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出资与其他人经营与甲企业相同业务的合伙企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赵某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钱某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