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居民个人李某为独生子,育有一个刚满1周岁的儿子和正在上小学的女儿,其父母均已年满65周岁。2019年,李某与他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并持有50%份额,合伙协议约定按持有份额对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进行分配。2023年该合伙企业经营情况如下:
(1)从被投资企业(非上市公司)分回投资收益20万元。
(2)实现营业收入200万元,允许扣除成本费用等共计12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李某没有综合所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均由李某100%扣除,并已报送其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回答李某可享受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其扣除标准。
(2)判断以合伙企业名义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并入李某的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不并入,计算李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李某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1)李某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及扣除标准为:①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②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③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不并入李某的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应按相关比例确定各个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每个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
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50%×20%=2(万元)=20000(元)。
(3)李某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00-1200000)×50%-60000-2000×12×2-3000×12]×20%-10500=40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