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居民个人王某2023年度取得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收入25万元,假设可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6万元、专项附加扣除3.6万元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0.24万元;另取得在境外A国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收入30万元,稿酬收入20万元,偶然中奖收入2万元;同时在境外B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万元。除上述外,王某无其他所得。王某根据A国和B国税法规定,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同时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万元。王某境内综合所得已预扣税款1.048万元;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王某当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王某当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3)计算王某当年分类所得项目应纳税额。
(4)计算王某来源于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
(5)计算王某来源于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
(6)计算王某应补(退)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并说明取得境外所得的申报时间。
正确答案:
(1)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境内工资薪金收入额+来源于A国工资薪金收入额、稿酬收入额+来源于B国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稿酬收入额=稿酬收入×(1-20%)×70%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x(1-20%)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5+30+20×(1-20%)×70%+10×(1-20%)-6-6-3.6-0.24=58.36(万元)。
(2)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王某综合所得应纳税额=58.36×30%-5.292=12.216(万元)。
(3)偶然所得应纳税额=偶然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0%=2×20%=0.4(万元)。
【提示】居民个人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①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②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③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4)王某来源于A国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12.216×[30+20×(1-20%)×70%]÷[25+30+20×(1-20%)×70%+10×(1-20%)]=12.216×41.2÷74.2=6.783(万元)
王某来源于A国偶然所得的抵免限额=2×20%=0.4(万元)
王某来自A国抵免限额合计=6.783+0.4=7.183(万元)。
【提示】居民个人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具体计算方法为:①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②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③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20%;④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5)王某来源于B国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12.216×[10×(1-20%)]÷[25+30+20×(1-20%)×70%+10×(1-20%)]=12.216×8÷74.2=1.3171(万元)。
(6)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外所得实际抵免税额按照抵免限额和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孰低原则确定。由于王某已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大于抵免限额7.183万元,按照孰低原则,王某2023年来源于A国的境外所得仅可抵免7.183万元,尚未抵免完的2.817万元(10-7.183)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从A国取得的境外所得抵免限额的余额中结转抵免。
王某2023年来源于B国的所得抵免限额=1.3171(万元),大于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万元,故可抵免1.2万元,需就其差额部分补缴税额。
王某当年应补税额=应纳税额合计-已预缴税额-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12.216+0.4)-1.048-(7.183+1.2)=3.185(万元)。
王某应在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