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4年4月1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A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在系统中记载,汇票到期日为2024年8月1日。
2024年4月10日,B公司为了支付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货款,在系统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后C公司因交付的产品不合格,对B公司构成违约。2024年4月20日,C公司为了支付装修费用,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2024年4月25日,D公司为了购买原材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后E公司因交付的原材料不合格,对D公司构成违约。
2024年5月1日,E公司为了支付租赁费用,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2024年5月16日,F公司得知E公司已经对D公司构成违约。
2024年7月4日,F公司得知A公司因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被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遂持相关证明先后向B、C、D、E公司行使追索权。B公司以票据未到期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以E公司对其构成违约且F公司知道该事实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以F公司未提示付款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承担了票据责任之后,向B公司行使再追索权,B公司以C公司对其构成违约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以票据未到期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D公司以E公司对其构成违约且F公司知道该事实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E公司以F公司未提示付款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B公司以C公司对其构成违约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