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4年4月1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A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在系统中记载,汇票到期日为2024年8月1日。
2024年4月10日,B公司为了支付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货款,在系统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后C公司因交付的产品不合格,对B公司构成违约。2024年4月20日,C公司为了支付装修费用,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2024年4月25日,D公司为了购买原材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后E公司因交付的原材料不合格,对D公司构成违约。
2024年5月1日,E公司为了支付租赁费用,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2024年5月16日,F公司得知E公司已经对D公司构成违约。
2024年7月4日,F公司得知A公司因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被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遂持相关证明先后向B、C、D、E公司行使追索权。B公司以票据未到期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以E公司对其构成违约且F公司知道该事实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以F公司未提示付款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承担了票据责任之后,向B公司行使再追索权,B公司以C公司对其构成违约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以票据未到期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D公司以E公司对其构成违约且F公司知道该事实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E公司以F公司未提示付款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B公司以C公司对其构成违约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B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
(2)D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F公司在取得票据之后才得知该事实,D公司不能对F公司进行票据抗辩。
(3)E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可以不必对其提示付款。
(4)B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