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4年7月1日,无权代理人甲以A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10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B公司,该支票上记载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乙银行,甲在该支票上签章。
2024年7月2日,B公司在明知甲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仍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C公司,以支付货款。2024年7月3日,C公司为向D公司支付租金,将该支票交付给D公司,但未在该支票上背书和签章。D公司因急需向E公司支付工程款,D公司便私刻了C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张某的人名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E公司为被背书人。E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
2024年7月8日,E公司向乙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C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E公司能否向C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4)E公司能否向D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5)E公司能否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事后未追认,相对人(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2)C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尽管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C公司背书转让时,C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3)E公司不能向C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C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4)E公司不能向D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D公司)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5)E公司可以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当事人(B公司),仍应对被伪造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