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4年4月1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作为承兑人与A公司签订承兑协议并在票据业务系统中记载。C公司作为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未在票据业务系统中记载。
B公司为了向D公司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后由于D公司提供的货物不合格,D公司对B公司构成违约。D公司在取得汇票后,为了支付原材料款项,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对D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纠纷并不知情。E公司在取得汇票之后,为了偿还借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
F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系统显示甲银行票据清算失败导致拒绝付款。F公司先后向B、C、D、E公司进行追索。C公司以其未在票据业务系统中记载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D公司对其构成违约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以F公司已经向其他主体行使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承担了票据责任并支付了相应金额之后,向B公司行使再追索权,B公司再次以D公司对其构成违约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C公司以其未在票据业务系统中记载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B公司以D公司对其构成违约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E公司以F公司已经向其他主体行使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B公司以D公司对其构成违约为由,拒绝向D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C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票据保证是一种票据行为,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才能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B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E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4)B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